申請人:上海安鈽瑞商務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萬慧達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869525號“榴蓮視頻”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947580號“榴蓮娛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1727669號“榴蓮游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2907570號“榴蓮”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0870538號“榴蓮LIULI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36817138號“榴蓮文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14000246號“榴蓮視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不構成近似。2.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6444825號“榴蓮外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36450008號“榴蓮閱讀”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或?qū)⑹Щ蛞褵o效。綜上,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并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五至七的注冊申請已被我局駁回,該駁回決定現(xiàn)已生效,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八的主要認讀部分均是“榴蓮”,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錄像帶發(fā)行服務或游戲器具出租服務或培訓等服務或玩具出租服務與上述引證商標分別核準使用的錄像帶發(fā)行服務、游戲器具出租服務、教育等服務、教育等服務、玩具出租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周 鐵兵 賈秋實 王覺菲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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