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杭州炫力貿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78739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704970號“現(xiàn)代快豹 X landaikuaiba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40360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4803081號“X FIL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673898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宣傳推廣,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傳資料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三專用期滿未續(xù)展注冊,現(xiàn)已過寬展期,已為無效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嬰兒全套衣”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二、四核定使用的“服裝;嬰兒全套衣”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為純圖形標識,與引證商標二、四圖形在構成要素、設計手法、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前述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在前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構成了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經(jīng)其使用申請商標已具有區(qū)別于引證商標二、四的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田園 徐輝 劉雙雙 2020年06月05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