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妹哥
委托代理人:廣州嘉權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請人:北京傳動未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榮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7月05日對第21703180號“西柚”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9922977號“西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是“西柚”商標在第9類的最早注冊人,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第9181326號“西柚”商標的延伸性注冊,理應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貴局在引證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審理期,未遵循案件審理時限規(guī)定,擅自延長審查期,并故意等該案第9181326號引證商標撤銷復審裁定作出后再將本案引證商標予以初步審定,是不符合常理并有失公允的。申請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引證商標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響力。綜上,爭議商標應予維持注冊。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的質證意見與無效宣告請求基本一致。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注冊申請,2018年2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外圍設備、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由申請人于2016年5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商品上,其在電手套商品上的注冊申請被初步審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被駁回,申請人不服該部分駁回通知書,于法定期限內向我局申請復審,在駁回復審程序中被我局決定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我局于2019年3月21日刊登了引證商標的注冊公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2019年《商標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實施,本案爭議商標獲準注冊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
依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即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本案中,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外圍設備、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相同,兩者同時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
此外,被申請人稱爭議商標是其第9181326號“西柚”商標的延伸性注冊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關于引證商標的駁回復審案件審理是否遵循審理時限規(guī)定并非本案審理范圍,對此我局不再予以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胡朋娟
喬燁宏
申瓊珊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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