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青島三玄道易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島正達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80275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1921895號“中國道教協(xié)會TAOIST ASSOCIATION OF CHINA及圖”商標、第5915135號“名門易理及圖”商標、第10405189號“武當醫(yī)學 青牛飛鶴雷電蘭花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不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各引證商標可以共存,鑒于審查一致的原則,本案申請商標亦應予以核準注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純圖形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的圖形在構圖要素、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宗教教育、書籍出版”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宗教教育、圖書出版”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原則,各引證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孟伊娜 胡振林 龐敏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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