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創(chuàng)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0509474號“榮耀”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極強的顯著性,能夠與其他商標相區(qū)別。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048630號“榮耀”商標、第5680425號“榮耀”商標、第12274183號“榮耀 AMBLI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的整體構成、外觀及呼叫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已經實際使用,并在使用中獲得了顯著性,不會與引證商標相混淆。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電子載體):申請人簡介、媒體報道、宣傳圖片等證據材料。
我局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的文字構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確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共存在“電鎖;空氣分析儀器;掛鎖;計量儀表”等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取得能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一、二相混淆。申請商標復審的“光學鏡頭”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使用在上述非類似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復審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使用在上述非類似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三共存未違反上述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光學鏡頭”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中博
張?zhí)K明
張 穎
2020年05月09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