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百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貝克麥堅時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quán)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lǐng)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7993135號“LAY S 樂事 無限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第29類商品上,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316829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849591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4038771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7085561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575545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4286810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4286718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4286719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4286783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在第30類商品上,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849591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14038771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第17085561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二)、第4286783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三)、第4286718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四)、第4286810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五)、第4286719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六)、第1575545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七)、第6671586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八)、第9109058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九)、第16447192A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十)在構(gòu)成要素、整體外觀、呼叫、含義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放棄在第29類燕麥漿、奶昔、牛奶、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牛奶制品、米漿、酸奶、酸奶飲料、酸奶制成的飲料、豆奶商品上、第30類咖啡、茶、茶飲料、蜂蜜、食鹽、醬油、調(diào)味醬、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調(diào)味品商品上提起復審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商標流程單、判決書、宣傳使用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二、三、十、十一已被我局宣告無效,該決定現(xiàn)已生效,其不構(gòu)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放棄在第29類燕麥漿、奶昔、牛奶、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牛奶制品、米漿、酸奶、酸奶飲料、酸奶制成的飲料、豆奶商品上、第30類咖啡、茶、茶飲料、蜂蜜、食鹽、醬油、調(diào)味醬、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調(diào)味品商品的注冊申請,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駁回決定生效。
第29類商品上,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燕麥漿、奶昔、牛奶、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牛奶制品、米漿、酸奶、酸奶飲料、酸奶制成的飲料、豆奶以外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至六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七、八、九在構(gòu)成要素、呼叫上尚可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七、八、九未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第30類商品上,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咖啡、茶、茶飲料、蜂蜜、食鹽、醬油、調(diào)味醬、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調(diào)味品以外的商品與引證商標十二、十三、十五至十七、二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十二、十三、十五至十七、二十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十四、十八、十九在構(gòu)成要素、呼叫上尚可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十四、十八、十九未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29類除燕麥漿、奶昔、牛奶、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牛奶制品、米漿、酸奶、酸奶飲料、酸奶制成的飲料、豆奶以外復審商品,第30類除咖啡、茶、茶飲料、蜂蜜、食鹽、醬油、調(diào)味醬、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調(diào)味品以外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王威 胡釗銘 曲紅陽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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