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LPH HOLDINGS LIMITED(原申請人:STEAMFORGED GAMES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1382174號“SF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僅針對第16類“書籍;玩游戲用規(guī)則手冊;教育及教學材料(儀器除外);出版物;使用手冊;印制的圖表;印制的信息資料單;印制的信息卡;印刷指南;記分表;評分表;計分卡;集換卡”商品和第28類“棋盤游戲器具;動作玩偶(玩具或娛樂品);可收藏的玩具人偶;棋盤類游戲的總目錄;成套出售的工藝品玩具;工藝模型成套用品;骰子;游戲器具.;制作玩具模型用成套部件(整套銷售);玩具人偶的模型手工套件;與角色扮演游戲器具配套使用的模型;與戰(zhàn)爭游戲器具配套使用的模型;與戰(zhàn)爭游戲器具配套使用的微型復制品;與游戲器具配套使用的微型復制品;角色扮演游戲器具;玩具動作人偶;使用士兵模型的戰(zhàn)爭游戲器具;戰(zhàn)爭游戲器具或角色扮演游戲器具”商品進行復審。二、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300172號“SFC SPECTRAFIYING及圖”商標、第13629429號“SFC”商標、第18106151號“SFC”商標、第13930192號“SFC”商標、第18106237號“SFC”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經復審查明:1、申請商標經核準轉讓至LPH HOLDINGS LIMITED名下。
2、申請人在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中明確表示,僅針對第16類“書籍;玩游戲用規(guī)則手冊;教育及教學材料(儀器除外);出版物;使用手冊;印制的圖表;印制的信息資料單;印制的信息卡;印刷指南;記分表;評分表;計分卡;集換卡”商品和第28類“棋盤游戲器具;動作玩偶(玩具或娛樂品);可收藏的玩具人偶;棋盤類游戲的總目錄;成套出售的工藝品玩具;工藝模型成套用品;骰子;游戲器具.;制作玩具模型用成套部件(整套銷售);玩具人偶的模型手工套件;與角色扮演游戲器具配套使用的模型;與戰(zhàn)爭游戲器具配套使用的模型;與戰(zhàn)爭游戲器具配套使用的微型復制品;與游戲器具配套使用的微型復制品;角色扮演游戲器具;玩具動作人偶;使用士兵模型的戰(zhàn)爭游戲器具;戰(zhàn)爭游戲器具或角色扮演游戲器具”商品進行復審。
3、引證商標二、四經無效宣告裁定予以無效宣告,至本案復審時止,上述裁定已生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二、四已無效,故其與申請商標已不存在權利沖突。由復審查明2可知,申請人僅針對第16類和第28類的上述商品申請復審,故駁回決定中在其余商品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
申請商標在第16類指定使用的“書籍;玩游戲用規(guī)則手冊;教育及教學材料(儀器除外);出版物;使用手冊;印制的圖表;印制的信息資料單;印制的信息卡;印刷指南;記分表;評分表;計分卡;集換卡”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在第16類指定使用的“教育及教學材料(儀器除外)”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在第16類指定使用的“書籍;玩游戲用規(guī)則手冊;出版物;使用手冊;印制的圖表;印制的信息資料單;印制的信息卡;印刷指南;記分表;評分表;計分卡;集換卡”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指定使用的“紙;印刷品;海報”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為“SFG”,與引證商標三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指定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在“書籍;玩游戲用規(guī)則手冊;出版物;使用手冊;印制的圖表;印制的信息資料單;印制的信息卡;印刷指南;記分表;評分表;計分卡;集換卡”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在第28類指定使用的“棋盤游戲器具;動作玩偶(玩具或娛樂品);可收藏的玩具人偶;棋盤類游戲的總目錄;成套出售的工藝品玩具;工藝模型成套用品;骰子;游戲器具.;制作玩具模型用成套部件(整套銷售);玩具人偶的模型手工套件;與角色扮演游戲器具配套使用的模型;與戰(zhàn)爭游戲器具配套使用的模型;與戰(zhàn)爭游戲器具配套使用的微型復制品;與游戲器具配套使用的微型復制品;角色扮演游戲器具;玩具動作人偶;使用士兵模型的戰(zhàn)爭游戲器具;戰(zhàn)爭游戲器具或角色扮演游戲器具”商品與引證商標五指定使用的“游戲器具;玩具;紙牌”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為“SFG”,與引證商標五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在上述復審商品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6類“教育及教學材料(儀器除外)”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6類其余復審商品、第28類全部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澤然 孫萍 康陸軍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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