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美可幫產(chǎn)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創(chuàng)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0258703號“AEGIS MICROBE SHIELD”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431192號“AEGI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9075752號“宙斯盾 AEGI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7397830A號“AEGI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6091847號“AEGI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3552097號“安潔士 AEGI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6091846號“宙斯盾 AEGI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四、五、六已被提起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五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引證商標四、六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銷,撤銷決定書業(yè)已生效。
經(jīng)復審認為,引證商標四、六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商標權利障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燈泡;空氣凈化用殺菌燈;冰柜;空氣除臭裝置;蓄熱器;消毒設備;電暖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電熱襪”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及消費對象等方面相近,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及引證商標三、五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運載工具用燈;消防栓”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電熱襪”等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運載工具用燈;消防栓”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福倫 張靜 孫萍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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