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冶建筑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達星云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32718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569865號“晶英JINGYING及圖”商標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銷,撤銷決定書業(yè)已生效,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569865號“晶英JINGYING及圖”商標因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張福倫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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