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撫州泰瑞德商貿(mào)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292857號“ZOCAL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防御性商標。商標局引證的第29537212號“ZOCAL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再待審中。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申請在先,并已經(jīng)初步審定公告。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字母構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確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存在“戒指(首飾);珠寶首飾”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中博
張?zhí)K明
張 穎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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