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盛趣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協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916462號“傳奇皓月”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2970828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引證商標已被提出異議申請,懇請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在異議程序中經我局審查決定準予注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會議、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在線出版”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存于市場,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孫昕
曲紅陽
趙婷婷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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