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德國雨果博斯商標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冰山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起點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德國雨果博斯商標管理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冰山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標公告》第30886122號“波仕旗
BOOSFLAG”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波仕旗
BOOSFLAG”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4492759號“波士”、第257001號、第1076982號等“BOSS”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服裝;嬰兒全套衣”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異議人引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漢字構成、英文字母組合、呼叫及整體外觀上區(qū)別不夠明顯,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故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0886122號“波仕旗
BOOSFLAG”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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