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麥格尼森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廣東巴松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駿穗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麥格尼森斯公司對被異議人廣東巴松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標公告》第29283172號“MIAGN”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MIAGN”指定使用于第5類“藥用膠囊;醫(yī)藥制劑”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經國際注冊并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第1323170號“MIAG”商標指定使用于第5類“醫(yī)療和獸醫(yī)診斷試劑和載體,所有上述產品均不包括牙科、牙外科和正牙用的”商品上。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新含義,雙方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藥用膠囊;醫(yī)藥制劑;膳食纖維;藥用植物提取物;醫(yī)用膠原蛋白;人用藥;針劑;貼劑”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相近,屬于類似商品,故雙方商標在上述商品上構成了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在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致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9283172號“MIAGN”商標在“藥用膠囊;醫(yī)藥制劑;膳食纖維;藥用植物提取物;醫(yī)用膠原蛋白;人用藥;針劑;貼劑”商品上不予注冊,在其余商品上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6月11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