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宜蘭食品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付鴻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宜蘭食品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付鴻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標公告》第32821170號“田小小”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田小小”指定使用于第30類“做蛋糕用面團;面條;面條為主的預制食物”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607001號“小小”商標、第6921905號“小小”商標、第14192868號“小小”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咖啡飲料;茶;茶飲料”等。雖然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相近,屬于類似商品,但異議人提供的產品圖片、銷售發(fā)票等證據顯示,“小小”一般與“旺旺”“酥”結合使用,不能證明“小小”商標獨立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結合考慮雙方商標文字構成、讀音及整體外觀有一定區(qū)別,我局認為,雙方商標并存使用一般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821170號“田小小”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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