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代表人:廈門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請人:廈門金鷺特種合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廈門市金寶仕科技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廈門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廈門金鷺特種合金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廈門市金寶仕科技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標公告》第26557154號“金寶鷺JINBAOLU及圖”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金寶鷺JINBAOLU及圖”指定使用于第7類“自行車組裝機械;鑄鐵機;蒸汽機鍋爐”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5457727號“金鷺及圖”商標核定使用于第7類“采礦鉆機;軋鋼機;挖掘機”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且未形成明顯區(qū)分的其他含義,雙方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鑄鐵機”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類似商品,故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上述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于非類似商品“自行車組裝機械;蒸汽機鍋爐”上,可以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并侵犯其字號權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6557154號“金寶鷺JINBAOLU及圖”商標在“鑄鐵機”商品上不予注冊,在其余商品上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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