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智立方國際品牌管理顧問(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洛陽致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智立方國際品牌管理顧問(北京)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洛陽致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標公告》第32631319號“致立方”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致立方”,指定使用于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硬件設計和開發(fā)咨詢;網(wǎng)站設計咨詢”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1090436號“智立方”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為第42類“質量控制;化學服務;紡織品測試”等。雙方商標文字構成、讀音及整體外觀相近,因而雙方構成近似商標。且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中“化妝品研究;服裝設計;平面美術設計”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服務屬于類似服務,雙方商標在類似服務上并存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其它服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服務在內容、方式等方面均有一定區(qū)別,不屬于類似服務,該商標在非類似服務上使用可以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應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摹仿其引證商標并侵犯其商號權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631319號“致立方”商標在“化妝品研究;服裝設計;平面美術設計”服務上不予注冊,在其余服務上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6月02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