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廈門永崇貿(mào)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貴都商標代理事務所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772476號“SUKH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180748號“嘗回頭及圖”商標、國際注冊第680483號圖形商標、第9842407號“可奈兒 KLEINER及圖”商標、第17642835號“百笑軒 BaiXiaoXuan及圖”商標、第27040347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相區(qū)分。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無含義英文“SUKHI”及圖形組成,圖形部分在申請商標中所占比例較大,亦應作為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之一,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圖形或其獨立識別部分圖形在表現(xiàn)手法、設計風格、構圖特點等方面均較為相近,整體上難以區(qū)分,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關于申請商標經(jīng)長期使用,相關公眾已能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qū)分的評審主張缺乏證據(jù)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麗娜 王小源 鄭婷 2020年06月03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