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128813號“泰禾影城Taho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4471803號“俏江南SOUTH BEAUTY及圖”商標、第18400086號圖形商標、第22999316號“塔霍TAEHO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在呼叫、標識構成等方面不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郭昱 劉雙雙 謝樂軍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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