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福建容一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紀鼎力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867747號“容一”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914638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109540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引證商標二流程頁等證據(jù)。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二被我局在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維持在“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服務上的注冊,該決定現(xiàn)已生效。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出借書籍的圖書館、流動圖書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在這部分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出借書籍的圖書館、流動圖書館服務以外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上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在除出借書籍的圖書館、流動圖書館服務以外的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與引證商標一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出借書籍的圖書館、流動圖書館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威 胡釗銘 曲紅陽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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