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福建親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邁堅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736756號“親親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53185號、第688098號、第552193號“親親 CHINCHI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九)、第757155號、第1450729號、第3057514號、第11690163號、第601558號(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四、五、六、八)、第2033499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33613692號、第33625943號“親@”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十四)、第4584382號、第4584383號、第4584381號“親 C”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十二、十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至我局審理時,引證商標十、十四在注冊申請程序中被駁回,均已生效。
經復審認為,引證商標十、十四與申請商標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七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文字“親親”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八、九、十一至十三各中文“親親”、“親”在讀音、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加奶咖啡飲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八、九、十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咖啡制品;茶;冰棍;涼粉;方便面;味精;醋;食鹽;乳酒(牛奶飲料);八寶粥;水果飲料;果汁;維生素制劑;茶飲料;糖果;米糕;膨化水果片、蔬菜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及銷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中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八、九、十一至十三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八、九、十一至十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胡辰夕 王繼紅 邢妍 2020年06月02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