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杭州方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飛度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quán)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527739號“JNX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635142號“加拿熊JIANA BEAR JNX.BEAR J.N.X及圖”商標、第30377948號“JNX SPORT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在字形、整體外觀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會造成相關(guān)公眾的混淆誤認,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此外,有類似商標已獲準注冊。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大量使用和推廣,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顯著識讀文字、呼叫及外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兩商標未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嬰兒全套衣、鞋、襪、圍巾、腰帶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童裝、帽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運動衫、帽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JNXS”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識讀文字“JNX”,同時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是申請商標獲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嬰兒全套衣、鞋、襪、圍巾、腰帶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服裝、童裝、帽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柯佩佩 劉胤穎 張瀟文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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