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世紀投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于2019年03月27日對第15462149號“永和大王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730628號“永和 YUNG HO及圖”商標、第4149715號“永和 Yon ho及圖”商標、第7083461號“永和堂 YON HO及圖”商標、第12807321號“永和豆?jié){ YON HO及圖”商標、第13381447號“永和”商標、第5341572號“永和豆?jié){ YON HO及圖”商標、第10520457號“永和豆?jié){”商標、第9862735號“永和豆?jié){ YON H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八)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同時使用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引證商標一曾于2005年9月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一的摹仿?!坝篮汀笔巧暾埲思捌潢P聯(lián)企業(yè)長期使用的企業(yè)字號,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帶有欺騙性,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誤認,具有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為《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復印件):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檔案信息;2、申請人關聯(lián)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及商標許可備案通知書;3、在先案件判決書、行業(yè)協(xié)會證明;4、部分榮譽證書;5、部分特許經(jīng)營合同;6、廣告合同、發(fā)票及照片;7、部分媒體報道;8、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審計報告。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第1660期《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于2019年10月8日領取答辯通知書,并作出以下主要答辯理由:被申請人依法對爭議商標享有合法權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六、七、八不構成類似商品/服務。即便與引證商標一至五部分商品相同,但商標亦存在明顯區(qū)別。爭議商標與被申請人業(yè)務密切相關,爭議商標被廣泛應用于經(jīng)營活動中,在市場上享有很高的商譽和聲譽。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復印件):1、被申請人名下含有“永和大王”字樣的部分商標匯總清單;2、爭議商標信息及流程頁面;3、“永和大王”門店開設情況;4、被申請人使用爭議商標的材料;5、“永和大王”的媒體報道及獲獎證書。
針對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堅持其無效宣告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4年10月8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0類商品上,經(jīng)審理在“咖啡飲料;茶;茶飲料;糖;糖果;蜂蜜;糕點;春卷;面粉制品;米果;食用淀粉;調(diào)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食用預制谷蛋白”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在初步審定公告期間被提出異議,經(jīng)異議決定在“茶”商品上不予注冊,在其余商品上準予注冊。后再經(jīng)不予注冊復審決定在“茶”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該商標專用期至2026年1月27日。
2、引證商標一至五均為申請人名下在第30類商品上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在先申請或在先注冊的有效商標。
3、引證商標六為申請人名下在第32類商品上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在先注冊的有效商標。
4、引證商標七為申請人名下在第5類商品上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在先注冊的有效商標。
5、引證商標八為申請人名下在第43類服務上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在先注冊的有效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復印件予以證明。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為總則性條款,其具體內(nèi)容已體現(xiàn)在實體條款中。根據(jù)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飲料”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引證商標八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不屬于類似商品/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五、八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糖;糖果;春卷;米果;食用淀粉;調(diào)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食用預制谷蛋白”商品與引證商標一、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使用在上述不類似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四、六、七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飲料;茶飲料;蜂蜜;糕點;面粉制品”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米漿”商品、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燕麥片”等商品、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果茶(不含酒精)”等商品、引證商標七核定使用的“醫(yī)用營養(yǎng)品”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六、七均包含顯著識別文字“永和”,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六、七在上述類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系來源于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其他關聯(lián)關系,進而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形。申請人在部分類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冊商標,且我局已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給予該商標保護,因此,對于爭議商標在該部分類似商品上不再適用本條予以保護。本案中,綜合申請人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引證商標一已在中國經(jīng)過長期、廣泛宣傳使用,為中國消費者所熟知。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糖;糖果;春卷;米果;食用淀粉;調(diào)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食用預制谷蛋白”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賴以知名的“豆?jié){”商品在加工方式、售賣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彼此關聯(lián)性較弱,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該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包括在先字號權。由于商標與字號的權利性質(zhì)不同,在商業(yè)活動中發(fā)揮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認定系爭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號權時,通常要求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字號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字號存在一定差異,其注冊不致?lián)p害申請人的字號權。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四、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規(guī)定之情形。爭議商標本身并不帶有欺騙性,不會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標識本身亦不會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規(guī)定之情形。
另,申請人提出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等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咖啡飲料;茶飲料;蜂蜜;糕點;面粉制品”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陳雪青
李晶
趙婷婷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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