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鹽城市榮泰實驗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城辦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280514號“RONGTA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738610號“RONGTAI”商標、第4152646號“榮泰RONGTAI”商標、第10503537號“RongBai”商標、第8732479號“HROFB
HR
”商標、第15639244號“HR”商標、第16571504號“亨潤
HENG
RUN
HR”商標、第38665451號“HR
MEDITECH”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七)不構成近似。2.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主要認讀部分“RONGTAI”與引證商標一“RONGTAI”、引證商標二英文部分“RONGTAI”文字構成相同,與引證商標三“RongBai”在文字構成上相近,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試管等商品或顯微鏡載玻片盒商品與上述引證商標分別核準使用的劑量計等商品、劑量計等商品、光學矯正透鏡片(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獲得可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至七在整體構成上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周 鐵兵 賈秋實 王覺菲 2020年06月02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