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杭州叁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8299826號“WALK IN DARK”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7870451號“WALK IN DAR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7988923號“walk in Dar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因惡意搶注,申請人目前正對引證商標一做異議申請,其權利狀態(tài)尚不明確,而引證商標二因在先權利障礙必然會因駁回而無效,懇請暫緩審理本案。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已在異議程序中被準予注冊,故其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二在“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帽子;襪;手套(服裝);圍巾;婚紗;內衣”部分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已被商標局駁回,該駁回決定現(xiàn)已生效,故其在“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帽子;襪;手套(服裝);圍巾;婚紗;內衣”商品上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但在其余商品上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文字構成、認讀相同,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襪;手套(服裝);鞋;圍巾;腰帶;帽;嬰兒全套衣;婚紗;鞋(腳上的穿著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裝;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婚紗”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皮帶(服飾用)”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鄭星笛 邢妍 王繼紅 2020年06月02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