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成都圣菲尼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銘億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8779047號“圣菲尼亞”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根據其自身企業(yè)字號直接轉化為商標而成,具有顯著性,能夠與消費者形成唯一對應識別關系。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805761號“聖尼亞 SHENGNIY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6994172號“聖菲亞 SHENGFEIY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存在一定差異,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商標使用、推廣宣傳證據及榮譽資質。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專用期至2019年7月6日,其所有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續(xù)展,故其已喪失商標專用權,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竹木工藝品”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竹木工藝品”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具柜;辦公家具;家具;家具門;窗用非金屬附件;非金屬門環(huán)”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辦公家具;家具門;室內窗用百葉簾(家具)”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圣菲尼亞”與引證商標二漢字部分“聖菲亞”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無明確含義相區(qū)分,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與引證商標二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竹木工藝品”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鄭星笛 邢妍 王繼紅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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