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常州花漾年華健身服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尚能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1217745號“漾瑜伽”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2859721號“VR漾”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已在異議程序中被準予注冊,故其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中“瑜伽”使用在“瑜伽培訓”等服務上顯著性較弱,其顯著識別文字“漾”與引證商標“VR漾”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體含義不易區(qū)分,共存于教育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鄭星笛 邢妍 王繼紅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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