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澤承生醫(y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715715號“酮伴 酮 KETO MAT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3961283號“酮伴”商標、第33961282號“酮伴”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的所有人達成了雙方商標的共存協(xié)議。二、申請人與商標局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1480168號“ketomate”商標、第31453274號“可同美特LETOMAT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具有知名度,與申請人形成一一對應關系。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協(xié)議、作品登記證書、宣傳圖片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已經(jīng)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其余各引證商標為在先有效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體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豆奶、豆腐制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三、四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牛奶制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所指情形。申請商標包含漢字“酮”,其為一類有機化合物,將其作為商標使用食用油脂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所指禁止注冊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能夠與引證商標三、四相區(qū)分,亦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童 張書建 梁宇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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