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山東省國之夢藝術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振業(yè)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001995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37626102號“百年金匠bai nian jin jiang及圖”商標、第10578346號圖形商標、第2174722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差別顯著,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我局審理本案時,引證商標一已被我局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商標與之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二、三圖形在構圖方式及外觀等方面相近,相關消費者隔離觀察時不易區(qū)分,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手表、珠寶首飾等商品與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表、珠寶首飾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并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段莉 張世莉 劉洋 2020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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