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東莞市富澤林膠粘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鴻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周關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于2019年6月17日對第27499515號“富力圣”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26554781號“富力圣 FU LI SHENG及圖”商標、第27293759號“富力圣 FU LI SHENG及圖”商標、第25893994號“ FULISEN”商標、第7638974號“富力圣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的“富力圣”、“FULISEN”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品牌,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與申請人之間已經(jīng)形成穩(wěn)固的產源對應關系,被申請人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即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權利。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極強的關聯(lián)性,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從而損害消費者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系同行業(yè)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yè),爭議商標的注冊存在搶注行為,具有明顯惡意。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不正當競爭,應依法予以制止。綜上,請求依據(jù)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一條、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稱《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11月15日申請注冊,于2018年10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計算機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點擊付費廣告;商業(yè)管理輔助;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商業(yè)企業(yè)遷移;會計;尋找贊助;藥用、獸醫(yī)用、衛(wèi)生用制劑和醫(y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fā)服務;人事管理咨詢;計算機文檔管理服務上,商標專用期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8年10月20日止。
2、申請人引證商標一至四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期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類工業(yè)用粘合劑;粘膠液;固化劑等商品上,目前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3、至本案審理時,被申請人名下有110件商標,涉及類別包括:1、2、4、6、8、9、10、12、13、15、16、17、19、20、22、23、26、27、31、32、34、35、37、38、39、40、41、42、45。其中在35類上有31件商標,被申請人名下除本案爭議商標外,另包括如“興奇力”、“德樂士”、“HENKEL”、“拉夫勞倫”、“咔福特”、“修江王”、“博士媽媽”、“ 愛馬斯”、“ 獅子云倉”等商標。
4、我局作出的(2020)商標異字第2868號異議裁定書中認定本案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第27479913號“耐上炯”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的惡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決定對其不予注冊。
我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于2019年11月1日《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已獲準注冊,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審理本案,故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援引的2013年《商標法》第一條、第九條為原則性條款,其實質內容及《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精神已體現(xiàn)于2013年《商標法》相應實體條款中。我局將根據(jù)當事人的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jù)等情況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點擊付費廣告;商業(yè)管理輔助;會計;藥用、獸醫(yī)用、衛(wèi)生用制劑和醫(y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fā)服務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粘合劑;粘膠液;固化劑等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局認為,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貫徹公序良俗原則,維護良好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營造良好的商標市場環(huán)境。在審查判斷爭議商標是否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要考慮其是否屬于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此外,依據(jù)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民事主體申請注冊商標,應該有使用的真實意圖,以滿足自己的商標使用需求為目的,其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應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本案中,如審理查明3可知,被申請人名下有110件商標,涉及類別包括:1、2、4、6、8、9、10、12、13、15、16、17、19、20、22、23、26、27、31、32、34、35、37、38、39、40、41、42、45,其中在35類上有31件商標,被申請人名下除本案爭議商標外,另包括如“興奇力”、“德樂士”、“HENKEL”、“拉夫勞倫”、“咔福特”、“修江王”、“博士媽媽”、“ 愛馬斯”、“ 獅子云倉”等商標。如審理查明4可知,我局作出的(2020)商標異字第2868號異議裁定書中認定本案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第27479913號“耐上炯”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的惡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決定對其不予注冊。本案中,申請人引證商標漢字“富力圣”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完全相同,被申請人未答辯說明其商標的合理出處,亦未答辯提交其商標使用情況或其具有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的相關證據(jù),被申請人的行為難謂巧合。綜合考慮上述情形,我局認定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的惡意,不具備申請注冊商標應有的合理性或正當性,屬于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因此,本案宜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保護的現(xiàn)有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在先權利,本案中,申請人并未明確其除了在先商標權以外,還有其它何種在先權利受到損害且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申請人有關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于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是以該商標在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日之前,已經(jīng)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與之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并為一定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為適用條件。申請人并未提交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在先使用其商標的證據(jù),因此,本案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guī)定進行審理。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梁朦朦 劉辰 李釗 2020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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