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濟南霍格沃茨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麥田在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944572號“享葉”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2500048號“葉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相當高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軟飲料”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茶飲料”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為漢字組合“享葉”,與引證商標“葉享”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標識,若共同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經實際有效的商業(yè)使用,已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尚
張爽
王燕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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