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西百事通投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貴都商標代理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681513號“寶瓶堂 PO PING TON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經過申請人的宣傳推廣和使用,在消費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注冊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687413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現(xiàn)處于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要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搜狗百度網頁截圖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獲得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趙麗紅
張旭
馬媛媛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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