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壯
委托代理人:陜西企沃知識產(chǎn)權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0628480號“錦香緣傳統(tǒng)菜 JINXIANGYUA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920952號“錦香源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1122824號“錦香閣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153935號“香錦”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6441150號“一錦香yijinxia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6504358號“錦香亭Jinxiangti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9441704號“緣YUA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5622548號“壹緣包 緣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19819384號“錦香緣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使用材料等作為主要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動物寄養(yǎng)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水產(chǎn)養(yǎng)殖服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飯店等服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會議室出租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會議室出租等服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動物寄養(yǎng)服務與引證商標八核定使用的動物寄養(yǎng)服務,在服務目的、內(nèi)容、性質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錦香緣”與引證商標一的主要認讀部分“錦香源”、引證商標二的主要認讀部分“錦香閣”、引證商標三“香錦”、引證商標四的主要認讀部分“一錦香”、引證商標五的主要認讀部分“錦香亭”、引證商標八的主要認讀部分“錦香緣”文字構成、呼叫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八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八相區(qū)分。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七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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