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古田縣周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成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92117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707819號圖形商標、第30621693號“千捷集采QJJ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構成要素、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綜上,請求待引證商標二狀態(tài)確定后再行審理本案,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經(jīng)我局駁回復審決定予以駁回,故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 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yè)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進出口代理”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為圖形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圖形在構圖要素、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近似標識,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其余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 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yè)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尚
張爽
王燕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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