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麥格納國際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031718號“麥格納”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578989號“麥格納”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銷注冊,引證商標一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雷達設備、印刷電路等全部復審商品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3973696號“麥格納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王振宇
吳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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