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菊華
委托代理人: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851145號“百年女人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自創(chuàng)詞,具有顯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并且與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標均獲準注冊,按照審查一致性的原則,申請商標也應當獲得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百年女人味”由純漢字組成,該標識使用在米線等商品上,并未僅直接表示了該商品的使用對象等特點,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李倩
韓秀花
盛麗君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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