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帕璞奈宣文化藝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部分駁回其第37223482號“禾紙市集”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0296357號商標經我局核準已轉讓予本案申請人,申請商標與之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趙麗紅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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