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山西永昌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648776號“永昌堂”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7864438號商標、第11526439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二提起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申請,引證商標一處于商標申請待審中,懇請暫緩審理本案。在先已有類似情況的商標獲準注冊,依據(jù)審查一致的原則,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申請人請求我局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處于駁回復審審理程序中,引證商標二處于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審理程序中,均為在先有效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務分別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一、二,且未形成新的特定的含義,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同時在上述服務上使用,易使消費者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淑維
張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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