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糧名莊薈國際酒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570072號“菲斯特圣像”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1281776號“菲斯特圣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宣傳推廣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起異議。綜上,請求待引證商標狀態(tài)確定后再行審理本案,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相關使用宣傳及知名度材料。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仍享有在先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為漢字組合“菲斯特圣像”,與引證商標“菲斯特圣圖”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標識,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經實際有效的商業(yè)使用,已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尚
張爽
王燕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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