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戴志韓
委托代理人:深圳第壹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845841號“添萬福 老銀匠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583342號商標、第33372342號商標、第16298140號商標、第7762353號商標、第35554876號商標、第14008848號商標、第20159573號商標、第16298205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八)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人請求我局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手冊、門店照片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七、八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別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老銀匠”與引證商標一至五、七、八的文字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七、八同時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費者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在類似商品上已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五、七、八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淑維
張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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