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東莞市中麒光電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64179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第6376513號商標、第10259206號商標在構圖要素、視覺效果、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李淑維
張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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