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州立白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標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202663號“貝貝健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43801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復審商品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有一定區(qū)別,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洪強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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