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東太太樂電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巴比倫國際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13280027號“太太樂TTL”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316891號“金品太太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第7717889號“TT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與引證商標二處于異議和無效宣告中,請求暫緩審理本案。請求對申請商標復審商品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二經(jīng)我局生效裁定予以無效宣告。
經(jīng)復審認為,引證商標二已失效,其不再成為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申請商標外文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一在字母構(gòu)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燈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燈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述商標共存注冊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前述商品上已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復審的除燈以外的浴霸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前述商品上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燈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洪強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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