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薪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華晨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478013號“安心筑”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安心”意指心情安定、給人以安穩(wěn)感,“筑”意指小筑,整體含義為“給人帶來安定和溫暖的居所”,具有很強的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其他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獲準注冊,本案應審理標準一致。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軟件開發(fā)合同、APP下載頁面等復印件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安心筑”指定使用在第37類建筑等服務上,僅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品質等特點,相關公眾不易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因使用而具有顯著特征。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志煥
牛敏
張 靜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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