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河南聯(lián)商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129515號“HUVI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3667086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逆變器(電)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放大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志煥
牛敏
張 靜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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