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嬋之云服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936943號“CHANU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636149號“薌椿 CHANU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2472428號“Chan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9638675號“CHA YU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已經(jīng)形成一一對應關系,經(jīng)過申請人的使用和宣傳,申請商標已經(jīng)在業(yè)內(nèi)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引證商標一已被撤銷,引證商標二已被駁回無效。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在天貓、京東開設的“CHANZY 嬋之云”旗艦店網(wǎng)頁截圖;申請商標在網(wǎng)絡媒體上對加盟服務的相關宣傳情況;申請商標在2017-2019年新品發(fā)布會宣傳視頻;“CHANZY 嬋之云”在實體銷售門店上的使用情況。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決定撤銷,該決定現(xiàn)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二已被我局駁回通知書決定駁回,該駁回決定現(xiàn)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為廣告目的布置櫥窗等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廣告?zhèn)鞑サ确諏儆谕环N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CHANUN”與引證商標三主要識別的文字部分“CHA YUN”在字母認讀、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能夠與引證商標三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妍
韓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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