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尹茁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047956號“黑稀合金”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黑稀合金”為申請人精心設計使用在化學原料商品上的主打品牌,并未成為市場上的通用名稱,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產生誤認。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申請商標在長期使用過程中,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黑稀合金”產品圖片。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黑稀合金”使用在其指定的工業(yè)用石墨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之情形。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妍
韓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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