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云南不朽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鄭州八戒知產云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572779號“鄴信電子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168875號“金群JINQUN trader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23006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使用材料等作為主要證據(jù)。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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