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瑞安市木森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溫州名正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393393號“radium ENGINEERIN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8174900號“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418635號“RODIU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762314號“radiu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22482882號“Radiu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國際注冊第1088422號“RODIM”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使用材料等作為主要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運載工具用方向盤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電動自行車等商品;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底盤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汽車等商品;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運載工具用方向盤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自行車剎車手把等商品;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運載工具用方向盤等商品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飛機等商品;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運載工具用方向盤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運載工具用蓋罩(成形)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中處于顯著識別位置且所占比例較大的“radium”具有“鐳”的含義,其與引證商標一“鐳”含義對應;與引證商標二“RODIUS”、引證商標三“radius”、引證商標四“Radius”、引證商標五“RODIM”首字母相同,字母構(gòu)成、排序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與引證商標一至五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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