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邱宇港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068487號“KVETCH”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4139624號“科潔KETCH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地緣差異巨大,且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標識使用圖片復印件。
經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英文字母相比較,在文字構成、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于進出口代理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兩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已可與引證商標明確相區(qū)分。商標的使用不受權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異不是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喬向輝
李焱
孫紅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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