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朝輝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900121號“添喜喜鋪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161457號“喜添”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187587號“添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使用材料等作為主要證據(jù)。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標撤銷決定書》決定予以撤銷。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尋找贊助、將信息編入計算機數(shù)據(jù)庫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尋找贊助、計算機數(shù)據(jù)庫信息系統(tǒng)化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性質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添喜”與引證商標一“喜添”文字構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尋找贊助、將信息編入計算機數(shù)據(jù)庫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與引證商標一相區(qū)分。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宣傳、工商管理輔助、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市場營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yè)購買商品或服務)、會計、廣告策劃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性質等方面區(qū)別較大,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種或非類似服務上,一般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廣告宣傳、工商管理輔助、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市場營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yè)購買商品或服務)、會計、廣告策劃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鑒于引證商標二被撤銷,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宣傳、工商管理輔助、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市場營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yè)購買商品或服務)、會計、廣告策劃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尋找贊助、將信息編入計算機數(shù)據(jù)庫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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